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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指南
 
执行程序一百问
 

1、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 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多长?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4、 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5、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5)、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业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被撤销的; 

  (9)、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

6、 执行由哪级法院管辖?

  (1)、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 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8、 哪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可不经申请而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

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9、 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10、执行机构如何分工?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1、执行机构应如何办理执行事项?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12、人民法院执行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3、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14、如何执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5、如何执行工作单位的收入?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16、如何查封、扣押财产?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17、如何查封动产?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18、对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19、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20、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拍卖?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21、如何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22、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股份?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23、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应如何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4、如何执行交付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5、如何使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26、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往往会碰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改制的问题,有些企业采取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对自身进行改制,此时申请执行人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买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 

  (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其的企业承担; 

  (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得到的红利; 

  (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管理,该企业仍可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收益,亦或是成为其租赁物的所有人。 

27、、怎样对隐匿财产进行搜查?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28、怎样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29、怎样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30、怎样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

31、怎样强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2、怎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如果给付的是非金钱,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3、发现被执行人后续财产的怎样处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如采取了以上所罗列的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务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的限制,即: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34、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包含哪些内容? :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35、如何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36、怎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7、人民法院怎样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38、被执行法人分立怎样执行?

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9、被执行人无财产时怎样执行?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0、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怎样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怎样执行?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42、怎样对被执行人不到庭强制执行?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43、被执行人已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怎样处理?

  (1)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按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额,由权籍部门确认后裁定执行。

  (2)不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出让金后,该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3)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后,人民法院裁定转让。

44、如何执行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5、什么是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6、什么是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47、执行和解的形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8、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49、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有那些?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0、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5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52、执行结案有哪些方式?

  (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53、在什么情况下,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54、执行回转的程序?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55、什么是涉外执行? 

就是涉外案件的强制执行。一类是我国法院审理的或者我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第二类是外国法院审理的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56、涉外执行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一类是我国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伸外仲裁机构的仲裁;第二类是国外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 。

57、涉外执行应遵循哪原则?

  (1)国家主权的原则

  (2)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3)平等互惠的原则

58、涉外财产保全有哪些专门规定?

  (1)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裁定,都是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作出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以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59、涉外仲裁的保全执行怎样提出?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60、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怎样在外国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61、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怎样在我国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62、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

63、公示催告的期间?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64、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65、示催告的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66、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67、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68、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69、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70、财产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71、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72、先予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74、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5、什么是支付令形式?

支付令程序又称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的方法。

76、督促程序有哪些特点?

  (1)受案范围特定;

  (2)非讼解决;

  (3)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解决,没有上诉审;

  (4)法院受理结果以支付令或裁定书形式表现,不存在判决形式;

  (5)不组成合议庭;

  (6)只审查不审理;

  (7) 只由债权人提出不需债务人参加;

  (8) 只看债务人态度,不查债务人理由;

  (9)法院从受理到审查共为20天,债务人提异议期限为15天,快速有效;

  (10) 终结后仍可起诉。 

77、适用支付令程序要符合什么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

78、什么是代位执行?

即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而此时第三人有到期债务清偿给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79、申请代位执行的条件?

申请代位执行,只需书面提出申请,法院对此申请书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 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 

80、申请代位执行的法院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制作履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就不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且对提出的异议是不进行审查的。如果第三人对部分债务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对全部债务承认,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时,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执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第三人则应对其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1、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82、怎样执行被执行人债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83、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的基础?

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为基础。

  (1)执行依据明确记载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数量、位置应与其相当;

  (2) 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写明查封的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

  (3) 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

8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债权文书。 

85、债权文书怎样获得强制执行力? 

  如果上述债权文书未经公证,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应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已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债权文书,债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文书。 

86、公证机关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7、申请执行案件的费用是多少?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①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②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③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88、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经过哪几个阶段?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执行条 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这是执行立案阶段,我院执行立 案由立案庭负责。有些案件属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则由 审判人员制作移交执行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应执行 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查了解案件。执行员接受执行案件后,要 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掌握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无履行义务 的能力。

  (3)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 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 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后,执行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9、以劳抵债的条件?

  (1)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债务,除了劳动力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较长时间内无转机;

  (2)债务人可以提供某种特定的劳务或具有一技之长,可从事加工承揽,交通运输等等,对债权人有一定使用价值;

  (3)债权人、债务人均自愿达成以劳抵债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90、以劳抵债怎样适用? 

  (1)债务人提出以劳抵债的方案包括自身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劳务专长和劳动报酬及具体劳动方式,债权人同意依此执行;

  (2)人民法院参与组织双方和解并就报酬、期限、结算方式、进行协商确保债务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正常的工作制度及维持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的必要费用,尤其对劳务价值必须有个明确的确定,从而确定以劳抵债的期限;

  (3)当债务人以劳抵债履行期间,有了新的财物,货币或其他执行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终止以劳抵债,直接以债务人的财物货币或其他方式清偿剩余债务;

  (4)以劳抵债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并相互约束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返悔即行终止,恢复执行程序,执行中应扣除以劳抵债已履行部分的价值,余额执行给付; 

  (5)以劳抵债只是以经济为内容的清偿方式,双方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如以此歧视债务人,随意增加额外的工作量,或对债务人提供的劳务,故意挑剔发难,债务人有权终止以劳抵债协议。

91、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9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93、商标专用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吗?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94、提起商标专用权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状内容?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

95、但是人对诉前责令停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服的怎样处理?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听之裁定的执行。 

96、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保全证据的申请由哪个法院管辖?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保全证据的申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法院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97、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样处理?

  劳动真一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此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98、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元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99、在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通常有哪些做法?

  (1)将执行标的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对拍卖、变卖不成的房产经债权人同意后,由债权人租赁,租金抵偿债务,也可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应付的租金用于清偿债务;

  (3)如果债务人已将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期满后经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余额用于清偿债务;

  (4)如果双方同意可将房产作价后直接折抵给债权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5)如果执行标的是在建工程,在确认其所有权后予以查封,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的,委托拍卖行整体拍卖清偿;

  (6)对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如果债务人只交了部分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国家税收,余额清偿债务。如果执行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拍卖。如拍卖底价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后应将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税收,余额清偿债务,受让人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拍卖底价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在拍卖成交后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00、如何执行抚养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父母有义务继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子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还包括抚养费的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款规定:"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实践中,有给付义务的父母可能会因某些情况导致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按原来的数额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抚养费当然也应作相应调整。

  对于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诸如请被执行人单位直接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除,强制扣押被执行人的财物等措施,情况严重的,还可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承办:太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任何意见请联系zxj@tbfy.org或tbfyzx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