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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卫生间内摔伤 住客起诉前门金福德烤鸭店赔偿

作者:王雄光

赵某入住北京前门金福德烤鸭店有限公司朝阳北路酒店期间,不慎在卫生间摔倒,致胸椎压缩性骨折。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07年12月31日晚,原告赵某入住被告朝阳北路酒店,次日早晨六点,原告洗完澡在卫生间穿衣服时摔倒,后被立即送往医院诊治,诊断结果是胸椎压缩性骨折。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作为从事住宿行业的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卫生间铺设防滑地砖和为住宿客人配备防滑拖鞋,致其卫生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这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事后经多次和被告协商,被告仅仅同意支付少量的赔偿费用。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起诉至崇文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总计29704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中国法院网)

 

 

 

主办: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承办:太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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